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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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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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