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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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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同时废止。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同时废止。
行政员、groupone、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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