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

来自通约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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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9年,《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有义务接种的是免疫规划疫苗。

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所谓免疫规划疫苗,有时也称作一类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前,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而只是二类疫苗。故而,居民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义务。接种新冠疫苗不是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国家不得强制接种。也正是因如此,国家在接种新冠疫苗问题上,遵循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

2. 居民没有接种的义务,那政府可以通过间接强制的手段去促进接种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反复多次强调,接种新冠疫苗是自愿的,不得强制。这种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直接强制接种——限制住人身自由,强行注射疫苗。

为了推进疫苗的接种,地方上的一种做法是不准未接种者进入公共场所等。例如,最近多地启动“二码”联查,进入公共场所需同时出示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进出公共场所是现代人的生存所需,限制进入公共场所对人的生活和工作无疑是有重大的影响。

还一种做法是将不接种疫苗纳入失信名单。多地规定,对无故不接种新冠疫苗人员,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但是,一方面,诚信记录应当依法而行,不得随意增加诚信事项。另一方面,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与诚实信用之间并无关联,如此规定执行属于不当联结,应为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