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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总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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