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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农场}} {{4}} 委托说明书 <br> 詹春生,常宁市法院,春和农业合作社是由詹春生主导,其他十多个人员自愿参与组建的集体经济性质的合作社。我是参与者其中之一。从2021年春到2021底,先后投入资金和财物一万多元。我离开时,未带走集体的任何财物品。合作社由詹春生赵国春赖守琨等人继续经营。去年赖守琨向要离开合作社,而且向詹春生提出离开的条件,据说是让合作社给他补偿三万作为交换条件,詹春生与他达成私人补偿合同。第一,我认为这个合同属于私人协议,不符合集体经济性质的要求。第二,合作社的财物属于那些为集体经济出钱出力的人共同拥有,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听说赖守琨走时把合作社所有的财物都拿走或卖掉了,把集体的财产据为私有,这是占集体的,占大家的便宜。我委托詹春生,通过常宁市法院向赖守琨讨回属于集体的财产也可以说是我个人的财产。 <br> 2024年1月10日 <br> 徐成信 <br> 手机185009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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