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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基本原 则包括以下七条:第一,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第二,社员民 主管理原则;第三,社员经济参与原则;第四,自主和自立的原则;第五,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第六,合作社间的合作原 则;第七,关心社区的原则(关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 社”的原则将在第六章做详细论述)。 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在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 四次修订合作社基本原则,反映了对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调整 和适应。与前三次制定的合作社原则相比,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修订后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对基层社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 强调一人一票,但强调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合作经济打上越来越深厚的烙 印。在欧美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合作社不断拓宽制度边界,改变管理方式,虽然大多数合作社仍然声称坚持罗虚代尔原则,但实践和原则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①由“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展;②合作社在为 社员服务的同时,营利倾向加重;③由以社员人股为主的融资方 式转向广泛的对外融资;④雇工和雇用职业经理经营管理;⑤不可分割的合作社公共财产按一定比例明晰给社员。 上述变化使合 作社社员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惠顾者统一的特征淡化甚至 趋于消失,合作社的民主性质和社员的主体地位受到影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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