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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权侵占”是一个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概念,指非土地所有者如果持续侵占土地超过法定时限后,可以不经原业主同意而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 这条法律的背后逻辑很简单,就是鼓励社会不要浪费资源,即人们不能永远占有着一个权利而从来不去行使它,这也符合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平有助于警醒者,而非怠惰者 (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not the indolent)。 “逆权侵占”这个概念最早可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找到。大约公元前2000年左右,巴比伦王朝第六任国王汉谟拉比编纂了该法典。法典中有282条规则,其中3条规则涉及逆权占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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