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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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联盟章程


第一章 宗旨


   为世界统一,天下大同,为建立人间天堂而努力。
   第1、大同联盟促进世界各族人民人人平等,没有歧视,没有种族歧视,男女平等,没有战争,没有核威胁,没有生化威胁,没有毒品,没有疾病,世界大同和平统一而努力。
   第2、大同联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教圣经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大同联盟追求的人间天堂最高理想,只有在人类文明统一的情况下。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出符合我们人类文明的发展道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世界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全人类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全世界各国各种民主制度社会。

在人教圣经和共产党宣言的指导下,大同联盟领导全球各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全人类的人类文明进新时代,建设完美世界的人间天堂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全人类多元化的文化。

联盟的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联盟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人类文明统一战线,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联盟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全球统统一、维护世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奋斗目标、
   第3、世界各国人民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科技创新.协调各族人民。绿色环保、开放思想、共享成果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全人类。发展依靠全人类。发展成果由全人类共享。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协调推进全球全面的统一。 
   第4、 大同联盟领导和协调全世界各族人民各个国家政府在联合国的基础上从而实现世界统一。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管理各区事务和社会事。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实现全球各个地区各项工作法治化。
   大同联盟领导全人类各族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类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人类,不断增强全人类每一个人的幸福感,努力形成全球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第5、为了实现全球统一,世界大同的梦想。必须紧密围绕大同联盟的基本路线,先进的思想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联盟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以联盟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全联盟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联盟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联盟为公、执政为全人类,不断提高联盟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联盟的阶级基础和扩大联盟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联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组织,使我们大同联盟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人类的风向标和不断前进的核心思想。


第二章,大同联盟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8项基本要求


  第1、坚持联盟的基本路线。全联盟要用共产党宣言”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以人教圣经唯终极目标,从而创建人间天堂。要统一行动,
  第2、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联盟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联盟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联盟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联盟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世界化。  
  第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联盟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联盟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联盟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联盟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联盟风问题、联盟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联盟生死存亡的问题。联盟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联盟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5、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联盟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联盟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联盟内民主,尊重会员主体地位,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会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联盟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联盟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联盟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联盟内政治生活,增强联盟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联盟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联盟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7、坚持从严管联盟治联盟。全面从严治联盟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联盟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联盟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联盟治联盟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联盟、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联盟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联盟治联盟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联盟的领导机关和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联盟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联盟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8、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联盟的领导。联盟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天下统一,世界大同的先进思想的核心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着世界统一,天下大同而开展工作。联盟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联盟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联盟必须在各国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联盟必须保证、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联盟必须加强对会员思想教育,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联盟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会员必须同联盟外群众亲密合作,使更多的人了解大同世界。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人类(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和其他的各个国家各个联盟派各个组织的成员。),承认联盟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联盟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联盟的决议和按期交纳联盟费的(联盟费每年365元),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第二条 会员是世界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世界统一、天下大同和建设完美世界、人间天堂、而努力。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大同联盟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教圣经。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联盟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全人类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联盟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联盟和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联盟和全人类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联盟的纪律,首先是联盟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联盟和大同联盟的秘密,执行联盟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联盟的任务。
  (五)维护联盟的团结和统一,对联盟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联盟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联盟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联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爱和奉献的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全人类共产阶级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有关会议,阅读联盟的有关文件,接受联盟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联盟的会议上和联盟报联盟刊上,参加关于联盟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联盟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联盟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会员,向联盟负责地揭发、检举联盟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会组织讨论决定对会员的联盟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联盟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联盟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联盟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联盟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联盟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联盟的人,要填写入联盟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联盟的纲领和联盟的章程,说明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联盟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联盟的人,要注意征求联盟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联盟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联盟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联盟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会员。  
  第六条 预备会员必须面向联盟旗进行入联盟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大同联盟,拥护联盟的纲领,遵守联盟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联盟的决定,严守联盟的纪律,保守联盟的秘密,对联盟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为世界统一.为创建人间天堂而奋斗终生,随时准备为联盟和人类文明牺牲一切,永不叛联盟。  
  第七条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会组织对预备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会员的义务同正式会员一样。预备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会员一样。
  预备会员预备期满,联盟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具备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会员资格。预备会员转为正式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会组织批准。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会员之日算起。会员的联盟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联盟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联盟的组织生活,接受联盟内外群众的监督。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联盟委、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联盟的组织生活、不接受联盟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退联盟的自由。会员要求退联盟,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会组织备案。
   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联盟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联盟。劝会员退联盟,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联盟的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会组织批准。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联盟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联盟费,或不做联盟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联盟。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会员除名,并报上级会组织批准。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联盟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联盟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会员个人服从联盟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联盟各个组织和全体会员服从联盟的全球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联盟的各级上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会组织中的会组外,每个地区的各级联盟领导都由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联盟内人员自己选举产生(各级会员的选举时,必须由上一级会组织监督才能进行选举)会组织的第1把手为会组织内部自己选举,第2把手为同一种会组织的上一级会组织派遣。下级会组织的一把手当选了两届的,调往同一种会组织的上一级会组织。
 (三)联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联盟的全球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联盟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联盟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联盟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联盟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联盟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联盟务公开,使会员对联盟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联盟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联盟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联盟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联盟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联盟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联盟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联盟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联盟章的情况,上一级联盟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联盟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联盟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联盟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联盟的新组织,或是撤销联盟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会组织决定。
   在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联盟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会组织的负责人。
   联盟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联盟的中央和五大州,189个国家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联盟机关部门会组(联盟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联盟的各大洲和189个国家和地区,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的上级委员会建立向下级委员会的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联盟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球性和全人类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联盟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联盟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联盟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员个人代表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会组织请示。任何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联盟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联盟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联盟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联盟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五章 联盟地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联盟的全球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球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球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全球各级委员会选拔,各级委员会的上级委员会决定,在上级委员会决定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联盟的全球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联盟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全球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联盟的全球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球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联盟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球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球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大同联盟。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联盟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球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联盟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军队的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联盟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联盟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六章 联盟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189个国家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联盟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联盟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联盟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联盟的委员会,选举同级联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189个国家和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联盟龄。
   联盟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联盟龄。
   联盟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联盟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联盟的委员会批准。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联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联盟的189个国家和地区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上一级委员会的授权,领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工作。


第七章 联盟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军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会员十人以上的,都应成立联盟的基层组织。
   联盟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人数,经上级会组织批准和监督,会组织分别设立五大洲每一州分别设立一个委员会,省级委员会,市级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联盟的基层组织是联盟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联盟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联盟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联盟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联盟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联盟性,严格联盟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联盟的纪律,监督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会员、联盟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联盟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会员。
   (七)监督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联盟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联盟委(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联盟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联盟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联盟的基层组织,贯彻联盟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联盟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联盟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联盟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联盟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联盟和国家机关中联盟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联盟支部是联盟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会员、管理会员、监督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八章 联盟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干部是联盟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联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大州.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联盟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联盟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世界大同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联盟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为世界统一,献身人类文明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全球人民、历史的检验。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联盟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联盟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联盟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联盟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联盟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员干部要善于同联盟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联盟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联盟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九章 联盟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纪律是联盟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联盟的团结统一、完成联盟的任务的保证。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联盟的纪律,共产会员必须自觉接受联盟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联盟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联盟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联盟治联盟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会员必须开除联盟籍。
   联盟内严格禁止用违反联盟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联盟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联盟内职务、留联盟察看、开除联盟籍。
   留联盟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联盟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联盟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联盟籍。
   开除联盟籍是联盟内的最高处分。各级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会员联盟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联盟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会员以开除联盟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联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联盟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会员以纪律处分。
   对联盟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联盟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联盟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联盟的委员会备案。
   对联盟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联盟内职务、留联盟察看或开除联盟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联盟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联盟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联盟籍。  
   第四十三条 会组织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会组织如果在维护联盟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联盟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会组织,上一级联盟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联盟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十章 联盟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联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联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联盟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联盟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联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联盟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联盟的委员会相同。
   联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联盟的中央委员会批准。联盟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联盟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联盟的委员会批准。联盟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联盟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联盟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联盟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联盟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联盟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联盟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联盟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联盟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联盟的章程和其他联盟内法规,检查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联盟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联盟、加强联盟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联盟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联盟纪的决定;对联盟的组织和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联盟的组织和会员违反联盟的章程和其他联盟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联盟的委员会报告。联盟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联盟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联盟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联盟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联盟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联盟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联盟的委员会批准。
   联盟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联盟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联盟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联盟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联盟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十一章 会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团体,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会组。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联盟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联盟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联盟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会员、处分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联盟外干部和群众,完成联盟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会组的会组织决定。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联盟委,联盟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 会徽会旗


   第五十三条 会徽为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会旗为旗面缀有。 
   第五十五条 会徽会旗是联盟的象征和标志。联盟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会员都要维护会徽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会旗。